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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银行千企万户大走访·永州祁阳高新区专场举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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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银行千企万户大走访·永州祁阳高新区专场举行

长沙银行千企万户大走访·永州祁阳高新区专场举行

法治日报(rìbào)2025年5月28日报道 小学生在校(zàixiào)磕断牙告学校被驳回 “学生受伤(shòushāng)学校必担责”认知偏差 一段时间以来,“学生受伤、学校必担责”似乎成了惯例。这(zhè)不仅加重了学校的赔偿责任,还导致(dǎozhì)一些学校投鼠忌器,为了防止事故发生而采取“体育课在教室里上”“学生课间不得下楼”“课间除了上厕所学生不准出(chū)教室”等极端措施(cuòshī),严重束缚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。 前段时间,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判决的(de)一起12岁孩子在学校教学楼楼梯不慎(bùshèn)磕断(kēduàn)牙的纠纷案(点击阅读),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。该案判决认定学校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,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(sùsòngqǐngqiú)。 近日,《法治日报》记者走进(zǒujìn)无锡市(wúxīshì)新吴区法院,了解该案办理的来龙去脉。 时间回到2024年1月(yuè)3日。当天下午5时许,无锡市某小学的(de)学生们正背着书包(shūbāo)走出教室(jiàoshì),有秩序地以班级为单位放学。此时,六年级某班的小徐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,突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,整个人一下子撞到了台阶正面的墙上。 就是这一瞬间,小徐起身后满嘴是血,一颗(yīkē)门牙被折断了。带队的(de)班主任赶上前(qián)发现小徐的伤情后,立即电话联系了学生家长,并陪同孩子到医院就诊。 经无锡市第二人民(rénmín)医院医生诊断,小徐的21牙(即左边大门牙)折断、唇挫伤擦伤,因伤及牙髓(yásuǐ),医生对小徐进行了根管治疗,产生医疗费633.07元,后(hòu)医嘱建议(jiànyì)小徐在18岁以后进行21桩冠修复。 孩子突然在学校(xuéxiào)磕断牙齿(yáchǐ),不仅外貌受到影响,长大后还需要进一步手术,这让小(xiǎo)徐的父母心疼不已,认为(wèi)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(ānquánjiānguǎn)不力,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责任,遂以该学校为被告,起诉至无锡市新吴区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、精神损失费合计8万元,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。 2024年3月26日(rì),新吴区法院正式立案(lìàn)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由旺庄法庭副庭长(fùtíngzhǎng)刘博文担任审判长并与一名社区副书记、一名高校教师担任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 学校在答辩中称,学生上下楼梯应注意安全,小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(mínshìxíngwéi)能力人,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,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、管理(guǎnlǐ)职责(zhízé),如果小徐摔倒有实际(shíjì)侵权人,家长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。 为了详细查明现场情况,刘博文赶到学校(xuéxiào)进行现场勘验。虽然事发楼梯拐角(guǎijiǎo)的现场附近没有监控,但事发楼梯上清晰可见上下行(shàngxiàxíng)左右黄黑分界线,多处(duōchù)台阶及墙面张贴有“小心台阶”“不争不抢不打闹”等提示标志,地面亦印有“文明礼让、有序通行”的字样。 法官还查明,小徐(xiǎoxú)所在班级按照学校部署,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了安全(ānquán)警示教育,其《安全警示教育记录》中多次向学生强调“不在楼梯上打闹,按序行走”等内容。法院还专门通过3D立体成像(chéngxiàng)技术对勘验的事发(shìfā)现场进行还原,并在开庭期间播放了VR视频(shìpín)进行当庭质证。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,根据民法典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(huòzhě)其他教育机构学习(xuéxí)、生活期间受到(dào)(shòudào)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(qīnquán)责任。本案中,小徐已年满12周岁,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故该案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。 “根据现场(xiànchǎng)勘验结果及本案证据,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(děng)设施场所缺陷导致,双方签字确认的《情况说明》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,学校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(hé)避免。学校通过安全教育、张贴安全提示等,以及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通知家长、陪同就医(jiùyī),尽到了教育、管理职责,不能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存在侵权责任。”刘博文说,故法院判决驳回(bóhuí)了原告诉讼请求(sùsòngqǐngqiú)。 判决后(hòu),原告没有上诉,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。 据悉,该案也是江苏省首例采用少年、家事(jiāshì)专库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(ànjiàn)。 “未成年人(wèichéngniánrén)生性好动,鉴于学校本身的特殊性,要完全避免类似风险是不太可能(néng)(bùtàikěnéng)的。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尽到了职责(zhízé),根据现有法律规定,并不需要过于担心担责的问题。”校方代理律师陶心怡说,这个案例既能依法引领校园提升安全责任意识,也能推动学校积极(jījí)落实安全管理,同时帮助老师更好地履行相关职责,进一步提升依法治校水平(shuǐpíng)。 权威专家对此评价说,法院厘清了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边界,释放了校园(xiàoyuán)安全教育(jiàoyù)和管理“尽职不担责”的积极信号,纠正了“学生受伤学校必担责”的认知(rènzhī)偏差,传递了“校园安全,家校共守(gòngshǒu)”的社会正能量,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妥处理了校园安全纠纷。 记者采访了解到,校园安全纠纷社会关注度高、舆情爆发燃点低(dī),学校一旦发生学生(xuéshēng)受伤(shòushāng)事件,大多如“惊弓之鸟”,希望(xīwàng)“息事宁人”,尽快解决问题,而法院受理类似案件也十分审慎,多数案件通过组织调解化解纠纷。 2025年3月,新吴区法院还判决了(le)一起两名初三同班同学相邀掰手腕,导致其中一名同学手臂骨折的纠纷案(jiūfēnàn)。依据民法典规定,自愿参加(cānjiā)具有(yǒu)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(shòuhàirén)不得请求(qǐngqiú)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,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法院经过调查事发经过,依据该规定,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.8万元的诉讼请求。 “这起案件中(zhōng)受伤学生的家长,也曾想过起诉学校,后来考虑(kǎolǜ)到民法典(mínfǎdiǎn)相关规定非常(fēicháng)清晰,就放弃了找学校赔钱的想法。”新吴区法院旺庄法庭庭长徐贞说,法院在司法实践中,应当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,若学校在安全教育、设施建设、应急处置等方面无过错,且对损害(sǔnhài)难以预见和避免(bìmiǎn),法院应当依法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、管理职责。 受该案启发,新吴区法院牵头(qiāntóu)联合区教育局、公安、妇联等多部门成立了“法护成长”校园(xiàoyuán)安全示范(shìfàn)站,为涉校涉生纠纷搭建多元解纷平台,以期形成“府院共推、学校主管、多方协同(xiétóng)”的校园安全源头治理新模式。 采访中(zhōng),案涉小学分管安全(ānquán)的副校长说,目前校园安全保障方面的制度性规定已经十分健全,不仅有教育部出台的《中小学、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》,2025年(nián)3月无锡市又修订出台了最新(zuìxīn)的校园及(jí)周边安全稳定治理提升(tíshēng)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,包括校园治安防控专项提升方案以及食品安全、消防安全、危化品安全、校舍及在建工程(gōngchéng)安全、校车安全等11个具体提升方案,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。 “学校始终从常态化安全(ānquán)教育、环境预警、应急机制包括安全演练三个维度(wéidù)不断强化校园安全,出现学生安全事件后,要求(yāoqiú)严格执行第一(dìyī)时间发现问题、第一时间联系家长、第一时间陪同就医的要求。”该副校长认为,在小徐(xú)受伤这件事上,正是班主任和学校严格执行了上述要求,学校相关答辩意见才获得了法院的认可。 这位副校长告诉记者,该案给学校在完善(wánshàn)制度保障、落实(luòshí)安全(ānquán)责任、规范处置(chǔzhì)流程、建立家校互信等方面很多启示,也有助于缓解当前中小学普遍存在的“安全焦虑”现象,更好落实“每天一节体育课”的要求。 本院认为,根据本院现场勘验结果及本案证据,小徐(xú)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(quēxiàn)导致,双方签字确认的《情况说明》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,学校(xuéxiào)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。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(le)(le)校园安全(ānquán)教育宣传,楼梯、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,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;在小徐受到损害后,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、陪同就医(jiùyī)、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,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。小徐及其(qí)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、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,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 中小学学校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,也(yě)是未成年人较易受到损害的地方,但校园(xiàoyuán)(xiàoyuán)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,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。 理性守护校园安全(ānquán)需要司法助力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(yánjiūsuǒ)副所长、教授 校园安全是学校管理的头等大事,校园安全不仅关系学生的个人安危,更关乎(guānhū)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,以及教育事业的高质量(gāozhìliàng)发展和教育强国(qiángguó)建设。 近年来,在一些学生(xuéshēng)(xuéshēng)校内受伤事件(shìjiàn)中,学校的责任被不当加重,甚至形成了“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”的认知偏见,致使部分学校为防止事故发生(fāshēng),采取严管课间活动、劳动实践等消极预防手段,阻碍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。如何给学校和学生“松绑”,让(ràng)学校有序开展教育(jiàoyù)教学活动,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,需要厘清学校教育、管理职责的边界。 校园伤害事件中,学校(xuéxiào)“是否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(zhízé)”是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、应否承担责任的重要(zhòngyào)标准。本案中,学校通过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了安全(ānquán)警示教育,事发楼梯上清晰可见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,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安全提示标志,地面亦印有“文明礼让、有序(yǒuxù)通行”的字样,楼梯等设施场所亦并无缺陷;通过调查事故情况、通知家长、陪同就医等措施尽到了管理职责,故法院判决学校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合理合法。该裁判打破了“谁受伤谁有理”的和稀泥(huòxīní)做法,是人民法院践行“公正与(yǔ)效率”这一司法主题(zhǔtí)的典型案件。 对于未成年学生(xuéshēng)在校园(xiàoyuán)受到人身损害的(de)侵权纠纷案件,人民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,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(yīn),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、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、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,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(xiàoyuánnèi)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(qí)承担侵权责任。 本案裁判以(yǐ)“小案例”阐释“大道理”,明确通过审查校方教育和(hé)管理职责来厘清学校的权责,把“孩子虽在校,家长也有责,校园安全须(xū)共同守护”的理念落在实处,理性守护校园安全。 当然,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无论是何原因遭受损害(sǔnhài),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。为减少类似(lèisì)现象发生,本案通过司法力量,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(tǒngyī),只有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协同努力,才能共同(gòngtóng)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。 法治日报(rìbào) 记者:丁国锋 漫画:李晓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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